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計量測試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Society for Measurement,縮寫:CSM。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國從事計量測試技術的相關單位以及具有較高水平的計量測試相關專家、學者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創新、發展”理念,加強計量測試科技人才建設,推動計量測試科技進步,促進計量測試事業繁榮發展,將學會建設成為黨領導下的開放型、樞紐型、平臺型組織,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做出積極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注冊地和辦公場所:北京市。注冊網址域名為:http://www.yilianying.cn。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開展計量測試戰略發展研究,為相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合理化建議;
(二)組織開展計量測試相關國內外學術交流、重點學術課題研討以及計量測試科技考察,推動計量測試技術發展;
(三)組織開展國際計量測試相關組織間的合作與交流,接受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測試技術聯合會(IMEKO);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依法組織開展計量測試領域科技成果鑒定、科技項目論證、科技人才評價、職業能力評價等資質/資格評價工作;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兩院院士候選人、全國優秀科技工作者等有關人才的推薦工作;開展計量測試專業技術培訓、研討、進修等專業技術教育工作;
(六)舉辦國家科技部、國家獎勵辦公室批準的“中國計量測試學會科學技術進步獎”評選、表彰活動,并積極向國家、社會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優秀科技成果;
(七)面向科研、生產等單位,推廣先進計量測試技術、測試方法和測試儀器;舉辦計量測試科技成果、計量測試儀器(設備)展覽、展示活動;
(八)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計量學報》等刊物;
(九)組織開展計量測試科學普及活動,編輯出版計量科普圖書、科普影像等資料;開展計量測試科普教育基地建設;向中國科協推薦全國科普教育基地;
(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中國計量測試學會團體標準制修訂;
(十一)加強企業測量管理體系建設,推動企業建立完善測量管理體系,服務企業創新發展;
(十二)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承擔計量技術法規審查、標準物質管理、注冊計量師管理、計量標準考核等專業技術工作。
(十三)承擔政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nbsp;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任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決定本團體的終止事宜;
(七)審議決定本團體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span>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任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計量測試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二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span>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原則上不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理事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有關決議;
(二)監督本團體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決定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本團體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三至九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兩人。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本團體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分支機構負責人及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和任免。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職情況;
(五)監督本團體財務運行管理情況;
(六)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監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條 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團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本團體各種基金收益及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秘書處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span>
第五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span>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span>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span>
第六十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1年5月19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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